役男申請複檢
1、申請要件(法令規定):【徵兵規則】第 14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醫院辦理。 徵兵檢查會依第一項規定改判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2、應備文件:
  • (1)役男本人國民身分證。(若為委託辦理,亦須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 (2)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手術紀錄、病歷等相關資料。(請參照體位區分標準各項次之規定)
3、申請方式: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由公所轉報基隆市政府審核。
  • (1)「線上申辦」:於基隆兵e通填寫申請資料且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待系統通知預審通過後,將證明文件正本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始完成申請。
  • (2)「臨櫃辦理」:備齊應備文件正本,至戶籍地區公所現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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