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
一、申請要件(法令規定)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2 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二、應備文件
  • 1、國民身分證: 證明役男身分,代辦家屬也須攜帶。
  • 2、印章: 本人及代辦家屬的印章或可簽名代替。
  • 3、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書: 證明役男學歷或未在學證明。
  • 4、戶籍資料: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由公所代為查調。
  • 5、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 如果役男或其家屬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6、診斷證明書: 例如,若家屬罹患癌症,需要檢附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 7、依據家屬相關證明文件(視情況而定): 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及診斷證明書,用以證明家屬的健康狀況。 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書。 其他證明文件(如撫卹證明等)。
  • 8、委託書:如果不是役男本人申請,需要準備委託書。
三、申請方式
符合以上條件者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