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伍
一、申請人資格:役男本人或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符合「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規定者
三、申請事由: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2項之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證明文件:
  • (一)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申請規定檢附。
  • (二)於本系統點選「線上申辦」後,應繳證明文件,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另送至戶籍地區公所驗證後,始完成申請。
  • (三)於本系統點選「臨櫃辦理」後,將所有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繳交齊全至戶籍地區公所後,始完成申請。
五、注意事項:
  • (一)役男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4、5條之規定辦理。
  • (二)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申請時須持效期內之證明文件憑辦,並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 (三)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四)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 (五)符合「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規定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請。
六、案件派送:由受理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基隆市政府複審,並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
七、案件調查:區公所受理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案件,依規定得實地調查。
八、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29日內核復
九、審核結果:系統將以e-mail通知後自行登入本系統自行下載,或核復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法令規定: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二、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三、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之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及家屬列計範圍,準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 一、父母及子女。
  • 二、配偶。
  • 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第 4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
  •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第 5 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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