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法令規定):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二、應備文件:
- 1、役男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現役服役證明。
- 2、家屬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如手冊)、重大傷病證明、診斷證明書、在學證明(如兄弟姊妹)。
-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役男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書、財稅資料(視個案狀況提供)、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證明(視個案狀況提供)。 申請表格:常備兵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及其他相關申請表格(依各區公所規定)。
三、申請方式:
符合以上條件者,由常備兵或其家屬填具申請書、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及檢附有關證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市)政府複查後,函送該常備兵所隸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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