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
一、申請人資格:役男本人或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
  • (一)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者。
  • (二)役男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不得申請,但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仍可申請。
三、申請事由: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於入營前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證明文件:
  • (一)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6條規定者。之規定檢附下列資料。
    • 1.自傳。
    • 2.理由書。
    • 3.切結書。
    • 4.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二) 於本系統點選「線上申辦」後,應繳證明文件,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另送至戶籍地區公所驗證後,始完成申請。
  • (三)於本系統點選「臨櫃辦理」後,將所有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繳交齊全至戶籍地區公所後,始完成申請。
五、案件派送:由受理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基隆市政府複審,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
六、案件審議:
  • (一)主管機關收到案件時,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 (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 (三)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七、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15日內層轉內政部核定。
八、審核結果:系統將以e-mail通知後自行登入本系統自行下載,或核復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法令規定: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5 條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1.自傳。
  • 2.理由書。
  • 3.切結書。
  • 4.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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